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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来源:阿坝州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时间: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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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
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阿州发改〔2016〕609号
阿坝州人民医院、阿坝州藏医院、阿坝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经阿坝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坝州财政局
阿坝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中藏羌医管理局
2016年12月10日
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
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阿府办发〔2016〕45号)精神,我州城市公立医院将从2016年12月10日起全面启动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工作.根据我州城市公立医院运行情况,特制定我州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补偿办法和标准。
一、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办法
阿坝州人民医院、阿坝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包括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医用耗材将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阿坝州藏医院的西药及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统筹兼顾”的原则,70%通过调整门诊诊查、住院诊查(中藏医辩证论治)、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20%由财政给予补助,纳入预算;10%由医院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降低运行成本进行控制消化。
二、取消药品加成价格调整项目和标准
按照州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70%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补偿的原则,价格调整标准根据各医疗机构的不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化价格调整和补偿,即在《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州物价局州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阿坝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的通知》(阿府函〔2005〕156号)规定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住院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医疗服务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顺加作价调整,以上医疗服务价格分医院的调整标准如下:
(一)阿坝州人民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 急诊诊查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9元,住院诊查费顺加12元,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顺加12元,除甲级床位外,其余各类床位费顺加5元,不再实行等级差。
(二)阿坝州藏医院、阿坝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顺加6元,住院诊查费顺加9元,Ⅰ级护理、Ⅱ级护理、Ⅲ级护理顺加9元,床位费上调5元,不再实行等级差。中医辨证论治价格限制在门诊执行,同时不得收取挂号费。
(三)以上取消药品加成的价格调整项目和标准,将结合各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
三、医保报销
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阿府办发〔2016〕45号)“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诊诊查费(含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全额报销”的规定,本次上调的医疗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门诊诊查费(含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调增部分由医保全额支付。充分发挥医保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