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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6-05-18

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各部、省属驻蓉医疗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为规范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管理,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营造“双创”良好环境,现就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称简称《项目规范》,含2012年版)和原卫生部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为提高诊疗水平,经临床验证效果明显、经专家论证确需增加并单独制定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已列入《项目规范》尚未制定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级医疗机构均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批准后执行。凡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复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含试行),有条件开展该项目的部、省属驻蓉医疗机构均可按照文件规定参照执行;其他需开展该新项目的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批准后执行。

  二、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社会需求,有利于基本医疗服务开展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对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医用产品的项目,只要相关产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均可纳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范围。尊重中医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差异化区别对待中医药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作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

  (一)对《项目规范》所列项目进行分解的项目。

  (二)《项目规范》已有项目,虽使用不同的器械、仪器、设备、试剂或改变技术操作流程等,但其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或名称不同,内容相同的项目。

  (三)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或省级及以上技术部门批准(鉴定),尚属于科研试验阶段的项目。

  (四)落后的、已被淘汰或正被逐渐淘汰的项目。

  (五)疗效不确切,主要起康复保健作用的项目;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的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

  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审核由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部、省属驻蓉医疗机构向省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其他医疗机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申报,由市(州)卫生计生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受理、初审。

属于新增项目的,负责初审的市(州)卫生计生、价格部门应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建议,并向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和医疗机构有关申报材料;对不属于新增项目的,受理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应提交的材料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包括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项目内容、临床意义、应用范围、主要技术特征及安全性及有效性评价、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等;

  (二)《四川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附件2)

  (三)《四川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3);

  (四)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生产、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证明性材料;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涉及的仪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购入价格的证明性材料;

  (六)如在省外已获批准立项定价,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库,并根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送情况,随机抽取相关类别专家召开评审会,集中审议医疗机构和市(州)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会原则上每年4月、7月、10月召开一次,对临床急需新增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书面意见,送省卫生计生部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及时公布审核结果。

  六、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研究制定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省管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情况,制定当地收费标准。

  七、新批复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原则上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后,再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正式执行文件。

  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期间(含试行),遇下列情况医疗机构应停止执行并及时告知价格部门。

  (一)相关职能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批准。

  (二)实际执行中在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方面难以明确界定、歧义较大,导致投诉、纠纷较多。

  (三)对基本医疗服务的开展产生负面影响。

  (四)临床证明达不到预期的诊疗效果,或通过实践验证该项目已逐步被淘汰。

  (五)与国家新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一致。

  九、各地价格、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受理,规范流程,加快进程。在审核制定指导价格工作中,既要重视支持医疗机构新技术的开展应用,又要充分兼顾患者的承受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项目、套用项目并收费,以及新增项目试行期满未经批准继续执行的,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

     2.四川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样表)

     3.四川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样表)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