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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来源: 时间:20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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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委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我委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由分管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属委重大政务事项,难以确定是否涉密的可以由科室填写《州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提交委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可以公开,委保密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审核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审核工作。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审核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务信息进行审核:
(一)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二)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三)是否涉密;
(四)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制作信息的科室人员提出保密审查初审意见。
(二)复审。制作信息的科室责任人提出保密审查复审意见, 并提交分管领导对复审后的信息进行再次确定。
(三)审批。由办公室分管领负责对复审后的信息进行审发,对特别重要的政府信息应由委主要领导审批。
(四)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信息的界定情形,须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法制部门审查。
保密审查过程和结果,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并予妥善保存。非涉密的公文类政府信息一般应当在正式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非涉密的重要政务活动信息一般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主动公开。
第七条 应当在公文形成时同步进行保密审查,确定公文是否公开的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八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